藥材取樣是指選取供檢定用的藥材樣品。取樣的代表性直接影響到檢定結果的正確性。因此,必須重視取樣的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。
取樣前,應注意品名、產(chǎn)地、規(guī)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是否一致,檢查包裝的完整性、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、霉變或其他物質(zhì)污染等,作詳細記錄。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,應單獨檢驗。
從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檢定用樣品,原則如下醫(yī)學|教育網(wǎng)搜集整理:
?、偎幉目偘?shù)在100件以下的,取樣5件;②100~1000件,按5%取樣;③超過1000件的,超過部分按1%取樣;④不足5件的,逐件取樣;⑤貴重藥材,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。
對破碎的、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,可用采樣器(探子)抽取樣品,每一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~3份樣品,包件少的抽取總量應不少于實驗用量的3倍;包件多的,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按下列規(guī)定:
①一般藥材100~500g.②粉末狀藥材25g.③貴重藥材5~10g.④個體大的藥材,根據(jù)實際情況抽取代表性的樣品。如藥材的個體較大時,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別抽取。
將所取樣品混合拌勻,即為總樣品。對個體較小的藥材,應攤成正方形,依對角線劃“×”字,使分為四等分,取用對角兩分;再如上操作,反復數(shù)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夠完成所有必要的試驗以及留樣數(shù)為止,此為平均樣品。個體大的藥材,可用其他適當方法取平均樣品,平均樣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實驗所需用的3倍數(shù),即1/3供實驗室分析用,另1/3供復核用,其余1/3則為留樣保存,保存期至少1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