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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本品不能與堿性藥物混用。
(2)不宜用于茶樹、食用菌、蔬菜、瓜類、草莓等作物。
(3)在柑橘、蘋果等采收前45天,應停止用藥。
(4)蘋果的紅玉等品種對該藥容易產(chǎn)生藥害,使用時要注意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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