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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3日 19:00-20:00
詳情2月7日 19:00-2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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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時間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的患者在呼吸功能恢復后能很快停機,但較長時間(>2周)使用者會對呼吸機產生較強依賴性,因此既要盡早撤機,又要在撤機前采用一定方法。
撤機時機及條件
首先,應確保所有導致呼吸機依賴的因素已糾正,包括AECOPD、嚴重哮喘發(fā)作、藥物過量、急性肺損傷(ALI)/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(ARDS)、胸壁不穩(wěn)定、心血管功能不穩(wěn)定等。
其次,判斷患者是否有停機指征,包括充足氧合、動脈氧分壓(PaO2)/吸入氧濃度(FiO2)≥150mmHg、PEEP≤8cmH2O、FiO2≤0.5、pH≥7.25,同時血流動力學穩(wěn)定,患者能自主呼吸。
最后,參照以下參數評估患者自主呼吸能力:呼吸頻率<30次/分,靜息潮氣量>300ml,最大吸氣負壓>2.94kPa,可先對患者進行自主呼吸試驗,對可耐受自主呼吸試驗30~60min者可考慮停機。
撤機方案
目前已有很多關于撤機的臨床試驗,采用多種方案如T型管-2小時撤機試驗、同步間歇指令性通氣(SIMV)方法、壓力支持(PSV)方法等。這些方案仍在不斷優(yōu)化。
撤機中止的條件為:呼吸頻率>35次/分,動脈血氧飽和度(SaO2)≤90%,心率>140次/分或超出基礎心率20%,血壓升高(收縮壓>180mmHg,舒張壓>140mmHg)。
撤機困難的應對
對于撤機困難者,要分析原因并作針對性處理。連續(xù)3個月撤機失敗者稱為呼吸機依賴,需轉至其他場所緩慢撤機,對于需要長期機械通氣者可考慮氣管切開術。
1月23日 19:00-2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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